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现代国家的选举权原则主要有)
发布时间: 6/19/2023 10:03:26 AM 来源: 霸主
选举制度的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①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③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现代国家的选举权原则主要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岁,没有法定剥夺或限制选举权的情况,智力正常,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华侨,海外华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也可以以一定形式行使选举权.法定剥夺或限定的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精神不正常,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2.平等原则
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个公民不能在一次选举中投两次票;每一票的效力相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3.无记名投票原则
保证选举的公正.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普遍选举原则,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政治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指议会的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有关国家公职人员。
(4)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现代国家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政治学原理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原则: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是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4)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扩展资料
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以阶级分析方法,深刻分析了选举现象的含义,认为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特定制度,其根本特性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服务于国家性质的政治方式和规则,也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途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可以把选举理解为在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特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而以公民法定票决方式选择政治和公共职位任职这的机制和规则。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 [1] 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