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发布时间: 8/27/2023 8:26:44 AM 来源: 我与幸福水土不服

8月26日,天津市市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其中明确将2022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由2021年9月至12月调整为2021年10月至12月。

(一)职工医保待遇衔接

✦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不予报销。

(二)居民医保待遇衔接

自2022年起,未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至12月,以下简称“集中缴费期”)办理下一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下一年度随时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相关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2、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居民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三)医保关系转移三个月内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

✦三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个月内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暂停、终止养老金待遇同步暂停医保

退休人员因各类情形被人社部门暂停、终止养老金待遇的,暂停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医保经办机构应同步暂停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其中,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后,恢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后续养老金待遇给予补支付的,补支付期间补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给予补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