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最新)

发布时间: 2/2/2023 5:32:34 PM 来源: 沃维什莫拿莫帅

学习义务教育法

心得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 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

保证

督导力度 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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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 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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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说,法律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法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他认为法律所说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包括公益诉讼的行为。因为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目前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到法院就被驳回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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