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林员承诺书
发布时间: 1/31/2023 4:37:41 PM 来源: 兮念
甲方:张国武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07079574
万春雷 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403290974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
小组长: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全体村民
甲方与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签署《附条件林地流转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第一条 林区概况
一、林区名称及范围:
二、林区面积(亩):6723.75亩;
第二条 管护期限
乙方管护期限,自2013年月日至乙方取得上述范围林地的《林权证》时截至。
一、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毁坏林地、林木。或擅自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等情况。
2、是否存在护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等情况。
3、是否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采割松脂等情况。
4、是否存在进入护林地区放牧、打猎、采集种子、药材、野生菌和山货野果等情况。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入林区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等情况。
6、是否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况。
7、是否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8、是否存在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
9、是否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10、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乙方的护林工作。
三、因乙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打猎、埋葬新坟、采割松脂、采集野生菌、采集中药野果等,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
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违反或不履行
合同
7、在履行
合同
8、其他违反本
合同
四、在乙方遵守
本
承诺书
一、乙方在遵守本
合同
二、乙方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甲方要求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定期、不定期巡山,应
保证
2、乙方应在日内进行一次与护林区周围单位、农户的积极沟通交流,,广泛宣传、贯彻林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若有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村委会反映。
3、发现林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5、接受、服从甲方、村委会等对护林情况的检查,并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法规的宣传工作。
6、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7、养护好护林区内道路,确保公务车辆的通行。
三、乙方于护林期间,在管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2、砍柴、放牧、打猎、放蚕等;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护林地区采集种子、采集野生菌、药材和山货野果等;未经批准进入林区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3、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4、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
5、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四、乙方在巡护期间,发现有人进行上条所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护林补助
一、在乙方如约履行护林承诺的情况下,甲方在约定护林期间,给予乙方村小组护林补助___________元。由甲方分两次支付至乙方村小组集体公共账户
(开户行: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以上护林补助作为乙方集体用款,由村小组组长安排分配。
二、甲方应在签署本
承诺书
三、乙方违反本
合同
1、林区内存在毁坏林地、林木;他人擅自开垦、采石、采砂、破坏土壤覆盖层的,扣减补助费。
2、林区内存在砍柴、放牧、放蚕、打猎、采集野生菌、药材、山货野果、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等情况的,扣减补助费。
3、林区内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采割松脂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4、林区内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5、林区内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扣减补助费。
6、林区内存在乱埋散坟、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扣减补助费。
7、林区森林防火期内,存在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情况,扣减补助费。
8、林区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依据实际情况扣减补助费。
四、若乙方违反护林承诺,导致上述范围内林地、林木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
合同
第七条 其他事宜
一、本
合同
二、本
合同
合同
甲方:张国武 万春雷
日期:
联系方式: 15987997040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
小组长:
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全体村民
黎明乡汪街村下祁组村民委员会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