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与试行的区别 暂行实施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9/17/2023 5:19:54 PM 来源: 创新助手

规定、试行规定、暂行规定的有效期各有何规定?

从字面上看,好像有区别。其实差不多,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有“试行”、“暂行”两个字的字眼,有的规定“暂行”几十年,还在“暂行”。比如,人大1978年5月24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主要是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还在“暂行”,并且看来还要“暂行”下去。不要说法律,就是1978年通过的宪法,已经被1982年的宪法所代替,且修改了多次。

暂行与试行的区别 暂行实施是什么意思

或许,这些规定,以后有可能规范。但不管什么字眼,新的《立法法》规定,只要是授权立法的,一般不超过5年。

《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暂时办法和暂行规定的区别

暂时办法与暂行规定的区别如下:

1.意义不同

暂时办法是制度的一种,是指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

2.制发机关不同

暂时办法的制发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暂行规定的制发机关是国家机关。

3.侧重点不同

暂时办法侧重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重在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规定重在强调约束性。

扩展资料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从结构上而言,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办法

百度百科-规定

试行本和暂行本的区别是什么?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拓展资料:

试行本是文牍传播方式之一。指制发机关认为文件内容尚不成熟,需通过一段试行时期,以便总结经验,对文件作进一步修改而公布的文件。

试行本一般在文件的标题后面都标有“(试行)”或“(试行草案)”的字样。它多用于条例、办法、规章和制度等法规性文件。试行本也具有实际效力。试行期一般不宜过长,试行期结束,有了正式文件后,试行本便随之失去效用。

为什么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要加“(试行)”?加了“(试行)”的规章制度与正式的有什么区别?

从执行效力上讲是一样的。

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说明试行,暂行这些字眼的法律法规特殊在什么地方,一般我们解读这些并非从制度效力上来解读,而是从这些制度的出现背景来解读的。带有这类字眼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于新形式的出现,迫切需要立即出现规章制度来对这些新现象进行规范,由于制定的时间短,比较匆忙,所以加上这类字眼。而从管理效力上来说,这些带试行的和其他正式是一样的。正式出台后这些试行自动废止。

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

“试行”性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应低于正式法律规范的效力。“暂行”性法律规范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予以暂时执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意义上要有一定的期限。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试行”“暂行”及期限的规定及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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