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发布时间: 9/26/2023 4:08:25 PM 来源: 创意传媒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什么和什么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什么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是指在特定法律事实中地位相同的当事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什么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中国民法学界在讨论中提出的四种观点: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3)认为民法应调整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经济关系以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赞同前苏联现代经济法观点,主张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使民法成为公民权益保护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定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财产关系的规定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国家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则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四、人身关系的规定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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