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发布时间: 9/28/2023 1:32:32 PM 来源: 艺云天地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是12315。

食品安全投诉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号码多少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的前身是12311,2011年12月,国家食药监局在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

2020年底前,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将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扩展资料

一、拨打12315应符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拨打12315否决申诉: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5

食品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局举报或工商局举报投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袜枯兄食品、败漏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告袭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食品投诉举报电话多少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投诉举报的范围有:

1、食品是指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草药的物品,但不包括治疗范围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定量包装或用包装材料、容器制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色泽、香气和口感,以及保存和加工技术的需要,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付后得,不得推脱;

(二)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三)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

(四)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五)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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