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1/29/2023 3:31:42 PM 来源: 天马行空创意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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