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产假新规定(福建省产假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 7/27/2023 7:07:10 AM 来源: 暮光兮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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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u3000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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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3、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4、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5、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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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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