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百度文库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发布时间: 9/27/2023 1:02:28 PM 来源: 弱智ル童多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债权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如何搞好信誉评价工作
评价原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评价程序:
⑴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⑵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⑶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⑷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⑸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实施细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制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如何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铁
按条例做。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u3000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u3000第四条[管理职责]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托山东省住建行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园林信用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使用省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黑名单”四类,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备案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注册执业、学历以及专业职称等信息。
(三)工程业绩信息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完成的园林工程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其中工程项目信息包含中标公示、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信息。
第八条 守信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详见附件2)
第十条 “黑名单”是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出现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详见附件2)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园林绿化企业经省信用管理系统自行申报,经县(市、区)、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录入。
(二)相关守信、失信、黑名单等信息由作出表扬、表彰、处罚、认定的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由同级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的信用信息,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守信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其中,奖项从发证、发文或公布之日算起,三者时间不同的以发文时间为准);失信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有书面处罚决定的,自印发之日算起)。相关主管部门归集信息不及时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主动申报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黑名单”应经园林主管部门认定,事先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企业失信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园林绿化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守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名单单独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失信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表扬、表彰、行政处罚、处理变更或撤销的,原信息归集单位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园林绿化企业在行政处罚、处理期结束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作出失信信息行为认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修复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分及评级均依托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分=从业能力评分+从业行为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业能力评分满分60分,在省信用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准确有效,得相应分数。
第二十二条 从业行为评分不设限值,守信信息加相应分值(见附件1),失信信息减相应分值(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附件1和附件2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守信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扬、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减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减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
信用评分
AAA
评分≥90分
AA
90分>评分≥85分
A
85分>评分≥80分
B
80分>评分≥60分
C
低于60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可生成信用评价报告,并可实时查询、下载。
第二十八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的,由省信用管理系统重新计分。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的,暂时沿用省外园林绿化企业注册地评价等级,且信用评分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信用评级的平均值。
第六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九条 园林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园林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业绩、奖励表彰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第三十条 园林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对应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
(一)对守信的园林绿化企业,可视情在相关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评优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应急抢险、重大事件中优先选用AAA级企业。
(二)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的园林绿化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和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除履行(二)中规定外,应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约束,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息、“黑名单”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用信息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对身份证号码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园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和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园林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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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全套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分计入工程项目评标!西安施行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保网
在陕西省初步形成建筑领域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的背景下,2019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14.6%的西安市也着手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针对建筑业企业已达2万余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已达1万余家的发展情况,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施行信用评价管理。
依据《办法》,信用评价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评价对象,以总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现场行为为评价指标,依照《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
这将推动建筑领域总包企业做优做强,也有助于在全市建筑领域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1、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信用评价是包含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在内的体系工作。
在信息采集环节,《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并明确了三类信息的具体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则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录入。其中,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减半扣分,这也有助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在信用评价环节,《办法》要求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实时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标准》对企业的市场履职行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行为实施量化评分,形成动态的企业信用分值。企业如有发生转包、骗取企业资质、因出借资质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除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外,还将被列入建筑领域“黑名单”。
在结果应用环节,《办法》明确将企业在开标之日的信用分值按占投标总分10%的比例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可参考执行。《办法》还明确了初始分值计算方法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认定方法,确保新政可落地、可执行。
2、促进监管循环机制形成
贯彻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中的“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西安市在不良信用信息中将不良现场行为分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并通过结果应用实现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有助于形成以评促“治”、以评提“质”、以评保“安”的监管循环机制,从而提升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的“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西安市通过动态采集企业信息并与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实时共享数据、全方位采集企业在西安市其它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互联网+监管”信用评价管理模式,从而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环境。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住建行业监管方式,《标准》还强调:评价标准及评价分值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或市住建局建筑行业领域监管方式或监管内容等及时进行调整,做到信用评价过程与行业监管实时同步。
3、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以总包企业为切入点,西安市正在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为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未来西安市在评价对象方面可以将范围扩展至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将从业人员(包括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等)纳入评价;在评标指标方面可以将承诺履行、合同履约、文明施工等情况补充进《标准》,丰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将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等方面,健全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另外,西安市信用评价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提高:江西等地开展的信用信息自动采集和记录,以及成都市建设的“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都值得借鉴以提高信用评价效率。
为优化监管循环机制,未来西安市一方面要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工程项目动态台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此外,西安市有必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循环机制;亦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以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
西安市此次构建的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有力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环境,这也将加速企业转型,助推全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建筑施工管理制度介绍?
建筑施工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分为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两种。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内容:
(1)质量周例会制度
(2)质量检查制度
(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工程质量评定、核定制度
(5)成品保护制度
(6)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7)质量奖罚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中工程质量奖罚制度的个人奖罚办法内容:
①根据公司、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A对职工质量意识考核。对职工质量意识的考核随机进行。任何人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缺陷,一经发现每次扣罚100元 B本单位职工(不包括专兼质检人员及中层以上领导)发现质量问题或缺陷并反馈到质量管理部,每次嘉奖20-100元。按月单独发放 C对外包队伍质量管理人员按该承包队伍验收一次合格率核发,达不到100%则免除奖励 D对在质量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良的职工质量管理部可不定期给予嘉奖,嘉奖考核及分配表由质量管理部负责
②对专兼质检人员的考核
A对专兼质检人员的考核每半年一次逐级考核
B考核以施工质量问题或缺陷在整改(有记录)前被其他人员(非专兼质检人员)发现并反馈到质量管理部的次数为标准,考核期内超过两次扣罚50元,每增加一次加罚50元
C未按程序履行验收手续不享受奖励
D由质量管理部质检元组织三级验收。若该项目二级验收一次不合格,扣除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质保金10%,多次发生逐次扣除。并罚主持该项目验收的质检员20元
E施工项目通过三级验收收报请四级验收时若第一次不通过,此情况每发生一次,罚质量管理部主持该项目三级验收的质检员50元,主持该项目二级验收的质检压20元
F经考核施工单位质检员三、四级验收连续两个月验收合格率达100%奖励200元;连续四个月验收合格率达100%奖励400元,若不符合验收合格标准,被上级质检员验收合格的处罚上级质检员相同金额
③对专兼职计量人员的考核
A对专兼职计量人员的考核每半年一次逐级考核 B考核以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次数为标准,考核期内超过两次则扣罚50元,每增加一次加罚50元 C计量器具帐、卡、物不对应,免除奖励
④对专业公司的考核
A对专业公司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23/32
B奖励以管理人员(项目部、专业公司)是否认真及时填报质量管理记录为标准
C对违反施工工艺记录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处罚,可进行连锁处罚,必要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100元以上处罚
D对施工项目达到业主表彰,被列为施工现场样板工程或精品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给予奖励、并上报公司
⑹考核分工
①各单位质检员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核,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各单位质检员由质量管理部专业员考核,质量管理不5部长审核
②各单位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考核,质量管理部部长审核
③对质量奖的考核由本工程部或财务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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